3月17日,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布了《关于“海口市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内容涉及有偿收回闲置土地、有偿收回情形、责任认定、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18条,该措施有效期为即生效日起5年。
具体而言,《通知》第四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土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包括,因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管控政策、“两个暂停”政策等原因导致无法动工开发;因政府、政府部门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同意按照调整后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因一年内消除政府原因存在困难导致土地闲置。
《通知》第五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因征收补偿安置不到位、土地清表未完成、地块规划条件不明确等,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等6个方面。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关于补偿标准方面,《通知》第十条共分成四类情况。其一,对确定政府原因是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一原因的,按土地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其二,对确定政府原因是造成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时间为五年以上、满三年不满五年、满二年不满三年,分别按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的55%、60%、70%补偿。
其三,对确定非政府原因是造成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为五年以上、满三年不满五年、满二年不满三年,分别按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的35%、40%、45%补偿;其四,对认定政府原因和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同等责任的,按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的50%补偿。
补偿方式上,《通知》指出通过货币补偿等方式予以有偿收回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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