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价高者得+最高限价时转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土地拍卖方式操作细则的通知正式出炉!
原文如下: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价高者得+最高限价时转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土地拍卖方式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各处室、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八次主任(扩大)会议决定,调整商品住宅用地定价方式,调整商品住宅用地拍卖方式,将“价高者得+最高限价时转为摇号”的拍卖方式调整为“价高者得+最高限价时转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现将商品住宅用地(含以居住为主的商住用地)拍卖方式调整后的操作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4日
附件:
合肥市“价高者得+最高限价时转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土地拍卖方式操作细则
现场拍卖开始后,主持人点算拍卖宗地的竞买人,并宣布拍卖宗地的参考价(即起叫价)、最高限价,并明确提示在起叫价和最高限价之间设有保留底价。同时,宣布“价高者得”阶段的增价幅度(由主持人自行决定,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和“转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阶段的增价幅度(原则上为每次200平方米或500平方米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也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
第一阶段——“价高者得”阶段
1、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也可以自行报价。自行报价的加价幅度,应是拍卖主持人宣布或调整增价幅度的整数倍。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自行报价,不可撤回。
竞买人须有1次(含1次)以上的举牌应价或自行报价,否则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场上有2个以上(含2个)竞买人同时举牌应价,以主持人点到号牌并确认的应价为准。
2、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自行报价小于最高限价,且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举牌应价或自行报价,不再接受新的报价,该举牌应价或自行报价即为该宗地的最高报价。
3、如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底价(出让人现场将密封的保留底价交给主持人,并由主持人现场启封),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为成交价。否则,主持人宣布流标。
如有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自行报价等于最高限价,主持人宣布最高限价为成交价。
经主持人现场询问,如无其他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买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即只有1位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自行报价等于最高限价,该竞买人即为竞得人。
经主持人现场询问,如有其他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买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则进入“转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阶段。
第二阶段——“转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阶段
1、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也可以自行报价。自行报价的加价幅度,应是拍卖主持人宣布或调整增价幅度的整数倍。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自行报价,不可撤回。场上有2个以上(含2个)竞买人同时举牌应价,以主持人点到号牌并确认的应价为准。
2、如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自行报价小于计容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且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举牌应价或自行报价,不再接受新的报价。
该举牌应价或自行报价即为该宗土地需要规划建设的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该举牌应价或自行报价的竞买人即为该宗土地的竞得人,土地成交价为该宗土地的最高限价。
3、如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自行报价等于该宗土地计容的全部商品住房建筑面积,以最先举牌应价或自行报价达到该宗土地计容的全部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的竞买人(以主持人点到号牌并确认为准)为该宗土地的竞得人,土地成交价为该宗土地的最高限价。
本操作细则由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其中竞得人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可享受国家、省、市明文规定的相关支持政策。
背景资料:
8月28日,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公告!住宅用地限价调整、竞拍方式调整!
为贯彻落实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合肥土地市场做出了以下调整!
调整商品住宅用地定价方式
文件中指出:建立房价和地价联动机制,根据拟供应商品住宅用地周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综合均价和二手房成交价格情况,按宗地确定拟供应商品住宅用地最高限价、参考价(即起拍价)。
调整商品住宅用地拍卖方式
文件指出:将“价高者得+最高限价时转为摇号”的拍卖方式调整为“价高者得+最高限价时转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
竞价达到最高限价时,转竞拍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以最高限价为商品住宅用地成交价,以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计容建筑面积最大者为宗地竞得人。
租赁商品住房实行全装修交付
文件指出: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应相对集中,成幢连片;其不动产权证书统一首次登记至竞得人或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名下;与可售商品住房共享小区配套设施。
自持用于租赁商品住房实行全装修交付,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5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区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范围内商品住宅用地(含以居住为主的商住用地)供应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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