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3年24亿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使用管理政策的可操作性,确保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为契机,高质量推进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近日,市住保房管局开展《杭州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活动,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意见征求活动截至2020年5月3日,市民可通过以下途径将意见和建议进行反映:
登陆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在“互动—调查征集”栏目发表意见建议;
单位公务邮箱进行反馈,邮箱:fgj.zlgl@hz.gov.cn;
传真反馈书面意见和建议进行反馈,传真:0571-89830530。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杭州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与经营租赁住房、推广与应用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及与完善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体制机制建设相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资金奖补,适用本办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包括项目类别、项目规模、实施主体、主管部门、设立年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各区、县(市)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钱塘新区〔以下简称各区、县(市)〕住建局(建设局、房管局、房地产管理处)、财政局根据市住保房管局确定的扶持重点,组织企业(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并实施补助资金初审,做好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组织全市项目申报和补助资金的复核,实施项目跟踪检查、监督考核及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及绩效监管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申报对象和禁止奖补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支持租赁住房筹集建设。对通过盘活存量闲置住房、商办厂房改造、“城中村”“城边村”改造、国有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等方式增加市场租赁住房房源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二)支持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扶持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示范性好、专注于细分市场的住房租赁企业,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给予资金补助。
(三)支持租赁信息平台建设。对我市实施的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平台、住房租赁监测分析平台、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监管平台、住房租赁公众服务平台、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平台及相关的管理服务信息化体系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四)支持住房租赁相关研究。对我市开展的市场化租赁住房基础性研究及应用性研究给予资金支持,构建有利于我市市场化租赁住房发展的政策环境。
以上(一)(二)项目统称为项目补助类,(三)(四)项目统称为管理完善类。
第六条 申报对象
(一)项目补助类
1. 申报对象:在杭州市合法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或单位。
2. 申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行业监管办法、申报指南(通知)、操作规程的要求和条件;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正常;
(3)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4)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信用记录良好(未列入信用联合惩戒名单且无严重失信记录);
(5)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二)管理完善类
管理完善类项目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禁止奖补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及项目,不得予以奖补:
(一)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
(二)房源未录入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或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业或机构;
(三)未设置持续运营条件的,新建企业自持商品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村集体10%留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等项目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年,不得以租代售,控制租金涨幅等约束条件;
(四)合同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
(五)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符合关于建筑结构、消防安全、室内空气质量等规定的租赁住房;
(六)单套(间)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户型、年租金涨幅超过我市当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签约租金高于同时期同地段租金参考价2倍的租赁住房;
(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第三章 奖补标准、分配方式和竞争评审
第八条 奖补标准
(一)支持租赁住房筹集建设
对筹集建设房源类项目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 居间式租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4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且不与其他筹集建设房源类和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类项目同时享受。
2. 企业自持商品房屋项目: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项目实际装修配置成本给予一次性补助。
3. 托管式租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项目实际装修配置成本给予一次性补助。
4. 集中式商改租、工改租或“城中村”“城边村”改造筹集租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改建装配成本给予一次性补助。
5. 集体建设用地、村集体10%留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项目实际建安装配成本给予分阶段补助。在项目开工阶段给予补助上述奖补标准的40%,项目竣工交付后给予补助剩余部分。
6. 蓝领公寓项目:按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项目实际建安装配成本给予分阶段补助。在项目开工阶段给予补助上述奖补标准的40%,项目竣工交付后给予补助剩余部分。
(二)支持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对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类项目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 示范性企业运营管理项目:按租赁住房25元/平方米•年给予奖补。
2. 智能门禁系统应用推广项目:按租赁住房安装使用的智能门禁设备300元/件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设备实际采购成本。
(三)支持租赁信息平台建设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按实际中标价及相关合同支付。
(四)支持住房租赁相关研究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按实际中标价及相关合同支付。
第九条 补助标准调整机制
本专项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资金,并实行奖补资金总量控制。为防止出现资金缺口,对租赁住房筹集建设项目和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项目实施补助标准浮动调整机制。根据当年中央资金下达总量并结合当年通过评审的项目规模,适当调整各项目的奖补标准。
第四章 申请审核、资金拨付和项目管理
第十条 申请审核
(一)项目补助类
每年由市住保房管局组织实施,各区、县(市)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另行下发)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报送等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 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编写项目申报和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企业应以在杭总部为单位统一向所在区、县(市)住建局(建设局、房管局、房地产管理处)申报。
2. 受理审核。区、县(市)住建局(建设局、房管局、房地产管理处)审核后,将提请参与竞争评审的项目清单上报至市住保房管局。
3. 竞争评审。市住保房管局牵头组织对各区、县(市)上报的年度项目清单进行竞争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财政资金拨付和试点工作绩效评价依据。根据评审标准(另行下发),得分低于60分的,不纳入奖补范围。竞争评审主要采用书面方式,必要时对具体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4. 结果公示。评审后,市住保房管局将评审小组提交的综合评分结果予以公开公示,并接收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 异议处理。公示期间,异议人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异议理由及证明材料。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住保房管局对异议对象重新进行审核,确定异议成立的,取消其项目奖补资格并予以公告。涉嫌违规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6. 下达资金。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上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并由市住保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
(二)管理完善类
按照相关规定,市住保房管局与项目的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等,按合同内容组织项目验收,核准项目变更、结项或撤项申请,对项目验收异常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一)对于项目补助类,在资金文件下达后,由市财政局根据文件确定的资金额度将资金拨付至由各区、县(市)财政局,由区、县(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二)对于管理完善类,由市住保房管局按照合同签订条款拨付资金。
(三)专项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下达至各区、县(市),年终统一清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市)住建局(建设局、房管局、房地产管理处)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对重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确保住房租赁试点政策落实到位。
(二)承担奖励补助类项目的企业应在我市设立唯一、独立的财政奖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建立完整的档案并自觉接受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重大疑点项目进行质询和再评审,各区、县(市)负责做好本区域内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绩效自评和绩效重点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
(一)加强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各区、县(市)住建局(建设局、房管局、房地产管理处)、财政局要按照杭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规定,于次年1月底前对本地区本单位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分配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二)强化绩效考评结果应用。根据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产出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多维度评价指标体系,将专项资金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评价结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且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各地要主动把专项资金纳入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管理范围,对专项资金或实施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或出现重大违规问题的,扣减直至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违规处理
对于发现的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取消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按规定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收回已拨付奖补资金或取消申报奖补资格,并将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实施期3年,由市住保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新闻多一点
自2017年被确定为全国首批住房租赁试点城市以来,通过筹建蓝领公寓、自持商品房用于租赁、存量盘活利用、集体土地试点租赁住房等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明确市级财政3年1个亿资金等手段培育和扶持租赁市场主体,创建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出租赁资金监管、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管理举措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2019年初,财政部、住建部先后下发《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决定在部分人口净流入、租赁需求缺口大的大中城市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并明确以竞争性评审的方式从22个申报候选城市中确定16个入选城市,杭州被确定为申报候选城市之一。为此,由局牵头组织专门力量,联合财政局、公安局、规自局等部门,区、县(市)相关部门协同,住房租赁企业配合,有序高效开展申报工作,经过住建部、财政部公开竞争性评审,成功入选全国首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示范城市,获得3年24个亿的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发展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将有力助推杭州的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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