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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湖北荆州市房管局联合市住建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建商品住宅无偿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自8月1日开始,荆州新取得建设用地的商品房住房开发项目,从原按商品住宅建筑总面积无偿配建5%的公租房,调整为无偿配建7%的保障性住房。
《通知》还要求,保障性住房配建时,以配建为原则,如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原地配建,应由开发商报请荆州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按7%的比例无偿缴纳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由宗地楼面地价和项目建安总成本两部分构成。
其中,宗地楼面地价标准按实际出让价格确定,建安总成本暂按3000元/平方米收缴。所缴费用将全额进入财政专户,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通知》强调,市房产管理局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将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在预售许可信息上明确标注、并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保障性住房的房源予以锁定,不 得销售,如未签订配建协议或不缴清公租易地建设费,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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