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今日起实施,加大处罚力度!

来源:365淘房 2019-08-15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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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杭州市召开新修改的《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会上宣布,该条例今起(8月15日)正式公布实施。

该条例处罚力度加大。

1、乱丢垃圾、错丢垃圾,新《条例》中规定,个人处以“200元以内罚款”,单位将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取消了罚款下限。

2、管理不力主要针对物业、居委会等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处罚。原来的《条例》:200以上1000元以下,或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新《条例》提高到了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垃圾混装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条例原文:

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2019年6月21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15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9年6月21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容环卫、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第三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

四、将第十四条中的“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五、将第十六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

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七、将第二十五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农业”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旅游、农业农村”。

八、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修改为:“(三)易腐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易腐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九、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其他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收集、运输的时间和地点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

十、将第三十六条中的“餐厨垃圾”修改为“易腐垃圾”。

十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及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收集、运输及处置许可,签订经营协议。”

十二、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应当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置,无法回收、利用的,可以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经过分类的危险废物,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易腐垃圾应当采用生化厌氧产沼、堆肥、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应当通过焚烧、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置。”

十三、将第五十八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十四、将第六十二条中的“发展和改革、商务、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十五、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监管,制定可回收物回收规范,积极推广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二)房地产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的指导、监督,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评级;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有害垃圾回收规范,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贮存、处置;

“(四)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处置等重大项目的立项工作,做好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监审工作,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五)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保障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

“(六)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配置果蔬菜皮处理设施;

“(九)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支持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的财政政策,落实经费保障;

“(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媒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

“(十一)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育内容,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十二)公安机关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生活垃圾加工食用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等犯罪行为;

“(十三)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十六、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七、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删去第六十九条。

十九、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作为不良信息的,依法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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