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再提“稳租赁”,严格规范“租金贷“业务!

来源:杭州住保房管 2019-07-12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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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7月11日晚),杭州住保房管局发布《关于促进杭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加大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力度、实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严格规范“租金贷”业务等10条举措。该意见目前正在征求意见,时间为7月11-18日。

 

同时,还发布了 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 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关于促进杭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原文 

 

关于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在我市逐步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现就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力度。落实城市主体责任,积极构建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的体制机制。针对制约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出台有效政策措施,完善住房租赁制度体系,构建有利的政策环境。鼓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支持其多渠道筹集房源,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改善租赁住房消费环境,探索形成有利于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注册管理和开业申报。在我市向公众承接住房房源委托出租业务或利用自有房屋开展住房租赁业务(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住房租赁经营”。出租住房间数达到10间(含)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住房租赁企业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开展租赁居间业务(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业务网点)前,应向所在地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开业申报,报送基本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汇集和共享。

三、实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应通过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审核,并对相关房源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或撮合达成住房租赁交易时,应通过市租赁平台网签房屋租赁合同,完成租赁合同网签后即视同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单位或个人自行出租10间以下住房的,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市租赁平台签订租赁合同或在房源所在地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服务窗口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完成租赁合同网签后即视同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四、规范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20年1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使用《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杭州市房屋租赁托管合同》等示范文本签订相关合同。2019年12月31日前,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自行制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的相关合同,在合同有效期满后,应及时更换示范文本签订新的合同。

五、设立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在我市向公众承接住房房源委托出租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本市任一银行网点设立唯一的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接受监管并纳入开业申报内容。住房租赁企业向房源委托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承租人收缴的租金、押金等租赁资金均应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的专用存款账号应在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和企业经营活动场所、房源发布平台公布,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注明专用存款账号。

六、严格规范“租金贷”业务。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自行开办“租金贷”等金融业务,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合作开展“租金贷”等业务,不得诱导承租人签订“租金贷”协议,不得为承租人提供担保等增信措施。住房租赁企业利用委托出租人房源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的,应事先征得房源委托出租人和承租人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时,应确保承租人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直接知情权,不得将贷款相关内容套嵌于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确需办理“租金贷”的,贷款合同应独立于租赁合同之外单独签订,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突破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七、落实室内空气质量责任。住房租赁企业承担租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主体责任,有关要求应纳入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并作出明确约定。租赁住房须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相关要求,在房源首次或改建装修后再次投放市场前,住房租赁企业应委托注册地在杭且具备CMA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检测项目至少包含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五项指标。住房租赁企业应主动出示并提供租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八、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网信、税务等职能部门,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失信行为监管,建立企业及从业人员星级评定体系,并与其诚信档案相关联。完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九、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在政府指导下,制定、完善住房租赁行业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加强住房租赁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促进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十、健全住房租赁市场管理体系。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市、区(县、市)、街道(乡镇)三级住房租赁管理体系。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租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租赁住房的治安管理。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金融政策制定和金融账户监管工作;浙江银保监局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市金融办负责地方性金融稳定的协调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钱塘新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有效落实辖区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主体责任,选优配强必要工作力量,具体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企业开户、合同网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监督执法及纠纷调处等工作,做好租赁政策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督促租赁各方当事人遵守住房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住房租赁情况的日常检查。同时,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和基层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推动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工作重心下移,强化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租赁矛盾纠纷的常态化调处、化解机制,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夯实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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