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住房消费类和非住房消费类两大种提取类型。
“住房消费类”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杭州市本级及萧山、余杭、富阳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其他县(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当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非住房消费类”
离休、退休(退职)的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六个月的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出国、出境定居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关于这些提取类型的额度
你都了解吗?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余额。
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账户余额可截止签订购(建、修)合同后满一年;申请住房贷款的,账户余额截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本人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修)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每次提取的账户余额不超过当月已发生的还本付息额。
其中,贷款结清时,账户余额截止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
租赁其他住房的,按每人1000元/月确定,每年提取一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提取救助证有效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非住房消费提取的
可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信息来源:杭州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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