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 单一性质用地可兼容不超地上建面15%其他内容

来源:观点地产网 2019-03-09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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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天津政务网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简称“《通知》”),分为7种用地兼容情形及3种鼓励兼容情形,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活力,规范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通知》即日执行,有效期5年。

关于用地兼容情形及内容,《通知》指出,兼容用地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单一性质用地可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其他性质建设内容。用地兼容内容包括下列7种情形:

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允许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

用地性质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小学用地、卫生防疫用地、特殊医疗用地、其他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设施用地除外),允许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

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批发市场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除外),允许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

用地性质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允许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

用地性质为公用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除外),允许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

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除外),允许兼容生产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行政办公设施、仓储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

用地性质为物流仓储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允许兼容生产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行政办公设施、工业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

此外,关于鼓励用地兼容情形及内容,《通知》提到,在满足规划及相关配置标准规定的配套设施基础上,鼓励建设用地中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鼓励不大于4公顷的新建居住用地中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商业服务业设施。兼容设施可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

《通知》还提到,在满足规划及相关配置标准规定配置的停车泊位基础上,鼓励建设用地中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公共停车泊位,道路与交通设施,兼容设施可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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