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近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条例第五节“住房发展”中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和政策支持的住房租赁体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购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以下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第五节原文: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第五节 住房发展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定位,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有效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第四十八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全市住房的土地供应总量、建设筹集数量。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完善商品房合同网签制度,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群众的居住权益。
第四十九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优化用地结构布局,保障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的合理比例,优先保障公共住房用地供应。
加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新建住宅小区与公共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同一宗地内分期建设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应当在首期建设和验收。
第五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住房建设筹集力度,健全公共住房分配管理、封闭流转和定价机制,完善公共住房供后监管制度。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和政策支持的住房租赁体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购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模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给,优化轮候配租规则,优先保障经认定的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困难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特殊群体,对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应保尽保。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市场主体从业和信息发布管理,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经济适用、品质优良、绿色环保的住房质量标准体系,完善居住区周边配套设施,提升物业管理现代化水平,建设综合性社区邻里中心,消除城中村安全隐患,改善城中村居住环境和配套服务。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房屋使用安全动态管理平台,统筹区住房建设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定期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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