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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标准调整

来源:烟台市政府网站 2021-04-29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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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烟台市政府网站消息,《关于调整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标准的通知》解读显示,截至2020年底烟台市公积金使用率达到121%,个贷率达到95%,超出国家规定的85%警戒线,资金流动性风险日益凸显。

以下为原文:

关于调整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报经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标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内,贷款额度按以下三项计算结果的最低值确定。

(一)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倍数

计算的贷款额度以万元为单位,低于万元的,按万元确定。

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小于或等于85%时,倍数按30倍计算;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大于85%时,倍数按20倍计算。

当个贷率发生区间变化并连续6个月保持稳定的比例时,由市中心确定倍数执行标准,并发布执行。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现状,贷款额度暂按账户余额的20倍计算。 

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认定标准:

1.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账户状态为“正常”且没有欠缴的,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2.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连续足额缴存满12个月或欠缴或账户状态为“封存”的,账户余额不纳入计算。

3.共同申请人在异地(含部队,不含青岛、威海、潍坊、日照四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不纳入计算。

4.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非正常补缴的账户金额不纳入计算。

(二)按规定首付款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购买首套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产价值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产价值的6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三)按偿还贷款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商业贷款的月还款额+担保贷款的月还款额+其他借款的月还款额)/(借款申请人月收入+共同申请人月收入)≤50%

月收入的认定标准:

1.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账户状态为“正常”且没有欠缴的,按最后缴存月份前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平均缴存基数认定。

2.共同申请人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销户”的, 按照我市当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认定。

3.共同申请人未连续足额缴存满12个月或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但欠缴的,按申请贷款前12个月实际缴存月份的缴存基数与未缴存月份的月收入(按照我市当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平均值认定。

二、借款申请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计算可贷额度低于20万元,在同时符合第(二)与(三)项计算结果的,按20万元确定贷款额度。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标准的通知》解读

一、额度计算标准调整的背景

我市近年来推行了较为宽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提取政策,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得到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个贷率呈强劲上升态势,截至2020年底我市公积金使用率达到121%,个贷率达到95%,超出国家规定的85%警戒线,资金流动性风险日益凸显。为了缓解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过高的压力,防控资金流动性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的有关要求,借鉴省内外城市的做法,报经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我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实行贷款额度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

二、具体调整内容

(一)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内,贷款额度按以下三项计算结果的最低值确定。

1.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倍数

计算的贷款额度以万元为单位,低于万元的,按万元确定。

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小于或等于85%时,倍数按30倍计算;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大于85%时,倍数按20倍计算。

当个贷率发生区间变化并连续6个月保持稳定的比例时,由市中心确定倍数执行标准,并发布执行。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现状,贷款额度暂按账户余额的20倍计算。 

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认定标准:

(1)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账户状态为“正常”且没有欠缴的,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2)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连续足额缴存满12个月或欠缴或账户状态为“封存”的,账户余额不纳入计算。

(3)共同申请人在异地(含部队,不含青岛、威海、潍坊、日照四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不纳入计算。

(4)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非正常补缴的账户金额不纳入计算。

2.按规定首付款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购买首套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产价值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产价值的6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按偿还贷款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商业贷款的月还款额+担保贷款的月还款额+其他借款的月还款额)/(借款申请人月收入+共同申请人月收入)≤50%

月收入的认定标准:

(1)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账户状态为“正常”且没有欠缴的,按最后缴存月份前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平均缴存基数认定。

(2)共同申请人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销户”的, 按照我市当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认定。

(3)共同申请人未连续足额缴存满12个月或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但欠缴的,按申请贷款前12个月实际缴存月份的缴存基数与未缴存月份的月收入(按照我市当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平均值认定。

为解决低收入群体的贷款需求,若借款申请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计算可贷额度低于20万元的,在同时符合第2与3项计算结果的,按20万元确定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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