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共有产权住房可贷款 满8年可申请上市交易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 2019-10-26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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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广州南沙区正式发布《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低保户和紧缺人才可以享受共有产权政策。

根据细则,南沙区共有产权住房分为面向本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和面向区域内重点发展领域紧缺型人才、港澳青年供应的共有产权人才住房两类。

共有产权住房实施“一房一价”,按照低于销售时点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原则,综合房屋的楼层、朝向、面积、景观等因素设定,剩余房源再次销售时,会根据销售时点的市场价格情况重新确定销售价格。

产权份额方面,根据《实施细则》,购房人的产权份额按照拟实际出资额(含抵押贷款本金部分)占所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购房人产权份额应超过50%,但不得高于80%。

按照要求,购房人在5年内不能将共有产权住房上市,如果不得不退出,产权房将会由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回购购房人的产权份额。

住户持有产权房5年~8年期间,可以采用内循环的方式实现流转退出,即转让给其他同样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同时保留共有产权住房的性质。

满8年后,购房人可以采用外循环的方式,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上市申请,改变住房原本的共有产权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但如果购房人转让的价格低于同类住房市场价格80%,房子将会受区属国有企业行使优先购买权,按所报转让价格购买原购房人的产权份额。

也就是说,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满5年而未满8年的,可通过内循环方式流转房屋产权份额等。满8年的,可按相关规定上市转让房屋产权。

部分原文细则如下:

第二条 定义与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开发建设,向符合条件人群提供,销售均价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置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第八条 销售价格确定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以第三方独立专业评估机构根据房源推出时点的市场情况进行评估,按照低于销售时点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原则,综合房屋的楼层、朝向、面积、景观等因素设定“一房一价”,并在销售前按程序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剩余房源再次销售时,应根据销售时点的市场价格情况重新确定销售价格。

第九条 产权份额确定

购房人应在签订认购书阶段予以确定所支付的购房出资额,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拟实际出资额(含抵押贷款本金部分)占所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购房人产权份额应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不得高于百分之八十。该出资比例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不得变更。

第十条 购房合同签订

以家庭为单位申购选定共有产权住房的,夫妻双方应共同与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广州市南沙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合同》,作为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未成年子女为同住人,购房者直系亲属可作为所购产权份额的共同持有人。

购房合同应明确共有产权份额、房屋使用维护、禁止出租和政府产权部分租金缴交标准与安排等内容。共有产权住房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

第十二条 回购申请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未满5年,但由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需要腾退共有产权住房的,应提出回购申请,由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实施回购。有回购申请需要的购房人到广州南沙开发区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上市流转

共有产权住房的房屋产权份额流转方式有内循环方式和外循环方式等两种,具体如下:

(一)内循环方式流转。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可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明确出售价格。同等条件下,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可优先购买购房人所占份额。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或超过7个工作日未表态的,购房人可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其所占产权份额与原购房人所占产权份额一致。

(二)外循环方式流转。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8年,可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上市申请,同等条件下,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可优先购买购房人所占份额。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或超过7个工作日未表态的,经购房人和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协商一致,可共同向其他符合本地住房限购条件家庭转让房屋。新购房人取得商品住房产权。原购房人和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而未满8年的,可通过内循环方式流转房屋产权份额;也可按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时点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在购买协议中应约定所购得产权份额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上市转让。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可按相关规定上市转让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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