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出台《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为2年,规定了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获悉,《办法》首先明确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性质,即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服务场所。南宁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等都需要按照《办法》的规定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据悉,《办法》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作为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责任人,在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时,必须参照“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
《办法》还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位置、空间、设施设备、消防、建设期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新建住宅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
此外,《办法》规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为住宅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权属归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有,主管部门为民政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并负责维修、养护。
《办法》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用于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有以上行为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或收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证建成后能够顺利移交,《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与城区人民政府一起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申请登记。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按职能审批审核住宅规划、建设和不动产登记证有关资料时,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造成应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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